为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实效性,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监督员的产生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离退休干部、新闻媒体、基层群众中产生。
二、监督员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及时反馈群众的需求。
三、监督员的职责
政务公开监督员对下列政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
(一)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三)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四)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恰当、便民。
(五)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七)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问题是否及时。
四、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有权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在履行政务公开监督工作中,有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五、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辖区本单位的群众投诉,收集政务公开监督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三)通过参加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辖区本单位提出,也可直接向市政务公开办提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