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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2603-0002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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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9
关于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3-19 16:17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宣州鸡市场信誉度和知名度,促进我市宣州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使用、管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使用对象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宣城市区域公用品牌,凡在宣城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宣州鸡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宣州鸡”标准,且为宣城市禽业协会会员的,均可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商标使用申请,非禽业协会会员单位,可同步申请协会会员并提交会员单位申请表。

二、申报使用材料

申请人向宣城市禽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盖章:

1、经营主体简介;

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商标;

3、简易养殖平面图和经纬度;

4、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养殖所在地证明;

5、使用承诺书。

经材料初审、现场实地审查,符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缴纳商标使用许可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自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获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三、申报使用年限

“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宣城市禽业协会提出续用申请,逾期不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四、商标使用要求

    申请人经宣城市禽业协会核准“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后,应严格遵守“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认真履行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服从协会、行业的监督管理,全力维护“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信誉和形象。

五、商标受理期限

2026年-2028年“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

受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汪攀    手机:15357570024

  附件:

1、“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承诺书

4、“宣州鸡”现场审核标准

5、“宣州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6、禽业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宣城市禽业协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