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895T/202505-0000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895T/202505-00001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三农 |
名称: | 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5 年5月9日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农业农村领域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为: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四条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起草机构初审、特定机构复审”的原则开展。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单位(科室)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政策制度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由起草单位(科室)牵头与相关单位(科室)进行联合审查。局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和文件存档。
第六条 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科室开展初审,法规科进行复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内部按照局发文相关流程进行初审和复审,将审查意见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经文件起草单位(科室)自我审查和法规科复审后,形成审查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类23条标准进行审查,不得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所称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对实现有关政策目的确有必要,且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
第九条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条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严格落实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追究责任等规定。
第十一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未按规定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用于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2.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用于局机关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
附件1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单位公章:
政策措施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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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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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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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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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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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 类别 |
1.市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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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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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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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其他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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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材料 清单 |
1.待复核材料文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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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情况说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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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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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界定 |
报请复核材料是否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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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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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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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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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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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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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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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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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是( )否()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是( )否()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是( )否()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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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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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
是( )否()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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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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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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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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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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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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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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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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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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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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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是( )否(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是( )否(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是( )否( )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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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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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自我审查意见(可附报告) |
1.经自我审查,该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 2.经自我审查,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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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签字) 年 月 日 |
复审 |
(签字) 年 月 日 |
|||||||||
适用例外规定并说明 |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 |
是( )否( ) |
||||||||||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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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实现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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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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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可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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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自我审查内容由起草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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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核内容由农业法规科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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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规科复核意见 (可附报告) |
1.经复核,该政策措施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 2.经复核,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 ) 3.经复核,该政策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第 条第( )项)理由如下: 。 ——宣农公平审查〔2025〕 号 |
|||||||||||
复核形式 |
1.书面复核( )2.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 )3.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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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复核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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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起草机构对报请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2.报请复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起草机构应根据农业法规科要求限期补送。 |
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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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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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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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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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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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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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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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情况可附后)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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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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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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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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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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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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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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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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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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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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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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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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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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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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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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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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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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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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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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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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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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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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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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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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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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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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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经办人: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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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审核 |
签字: 盖章: |
注:A4纸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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