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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504-00025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解读《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细则(试行)和《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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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解读《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细则(试行)和《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5
【文字解读】解读《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细则(试行)和《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5 16:46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工作,加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传导,提高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的规范性,根据《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综合试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细则(试行)和《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细则》和《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皖国土规办〔202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我局启动《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细则(试行)和《宣城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起草工作,经征求多方意见并结合相邻地市相关经验和做法,于2024年1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30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意见;2025年1月3日,局内部组织审查,结合局内部审查会及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5年1月13日再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及局相关科室、单位意见。2025年1月23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4月15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2025年4月24日印发实施。

四、《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阐明《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内涵、总体要求。本《细则》所指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明确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强制性内容专项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第二章目录清单管理(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制定印发及动态管理等内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经市自然资源规划(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或需对已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调整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经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林长制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动态更新目录清单。

第三章组织编制(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规划内容、规划成果及资质要求等内容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目录清单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适时组织编制。明确编制主体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的要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规范成果内容。

第四章审查批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准程序,包括部门审查、论证公示,审议批准、数据入库和批后公布等内容。

第五章实施监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专项规划实施评估和规划修改等内容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就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市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涉密的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清单》

主要参考《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号)中的《市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建议目录清单》制定,同时结合省市有关文件以及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删减或调整,共涉及资源保护与利用、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产业与城乡发展、交通和公共安全六大类57项,明确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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