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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410-00011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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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0
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展
发布时间:2024-10-10 08:49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绩溪县某公司毁坏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绩溪县林业局在日常监管中接到扬溪镇人民政府移送的关于某公司开采砂石造成林地毁坏的线索。经初步核查,该公司(后称“赔偿义务人”)在石英矿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施工,造成林地毁坏。2023年10月16日,受宣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宣城市林业局认为赔偿义务人毁坏林地的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经评估认定赔偿义务人毁坏林地面积为 0.4311 公顷(6.46 亩),其生态破坏行为造成了水源涵养功能、固土保肥功能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为33090元。2023年10月30日,宣城市林业局会同绩溪县检察机关、公安、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会议,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33090元、鉴定评估费用15000元,赔偿金额合计48090元。2023年11月9日赔偿义务人向旌德县庙首林场购买等价费用的林业碳汇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二、典型意义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启动。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依法查清违法事实,并针对性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治宣传,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同时,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充分考虑企业主动开展损害赔偿及整改等情况,根据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减轻或从轻处罚,有利于推动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拓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新路径。因为该案件赔偿义务人是边开采边治理的采矿企业,短时间无法进行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恢复,所以,对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本案提供了购买等价费用的林业碳汇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新路径,实现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和生态修复义务履行多样化。

(三)优化磋商手段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一是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案件的全过程办理为涉案法律文书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委托了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义务人对司法鉴定结果认可度更高;三是林业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自规局等部门参与磋商环节,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和修复责任,有效的节约了行政成本,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