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权利人:宣城市人民政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赔偿义务人:方国富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8〕42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19〕9号)等文件规定,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一)事实情况
2024年4月29日上午8点40分左右,绩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渔政信息系统监控平台,发现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瀛洲镇仁里村耿川河道内有疑似非法捕捞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方国富利用定置倒须笼壶(地笼)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涉案工具定置倒须笼壶(地笼)2条、鱼桶1个和渔获物计重0.415公斤(沙塘鳢4尾、温州光唇鱼1尾、黄颡鱼7尾、草虾3尾)。
(二)相关证据
1.当事人方国富身份证明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当事人指认涉案渔获物及工具照片;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
5.损害评估报告。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因本案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渔获物数量较少,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对于生态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以下的案件,可采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之规定,结合实际案情,绩溪县农业农村局采用委托专家出具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形成了《关于方国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登源河水生生物资源危害程度及损害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方国富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利用定置倒须笼壶(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部责任。
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
为了贯彻“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结合《关于方国富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登源河水生生物资源危害程度及损害的评估报告》,赔偿义务人愿意采购价值2000元的淡水鱼类到登源河水域进行增殖放流,自行修复损害的环境。赔偿义务人应于本赔偿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若未按约完成修复,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有权安排第三方代为修复,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四、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后生效,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绩溪县农业农村局、赔偿义务人各一份。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本赔偿协议的,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