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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