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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1909-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19年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18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1909-000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19年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18
2019年宣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8 08:47 来源: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明确2019年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巩固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成果,防止因贫困户动态调整、搬迁和供水水质、保证率、水量、方便程度等不稳定达标造成饮水安全问题反复,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适当开展现有供水工程巩固提升,重点对贫困村范围内供水标准偏低、规模偏小的现有供水工程巩固提升,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及水质达标率。

二、实施内容

2019年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继续巩固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成果。地方政府重视、有条件和积极性高的地区可以结合各自脱贫攻坚、巩固提升目标及农饮供水状况,适当超前规划、提前实施。

按照规划的年度建设内容,各地要统筹谋划,及早做好项目设计、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精心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根据有关要求编制单项初步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对新建或改扩建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及以上的规模水厂应编制初步设计,由市级水利部门审批;对规模以下水厂、管网延伸等工程应打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资金筹措

(一)投资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已下达我市2019年省级以上投资计划3530万元,其中旌德县、绩溪县“十三五”省级以上投资剩余控制规模已全部下达,其他县市区将分年下达。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已建立的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台账、“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等,结合自身实际,在完成省级下达计划任务基础上,可自行提高2019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

(二)筹措方案

1、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水利局将根据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以上财政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工程建设的支持。

2、足额落实配套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资金外,地方应承担的资金,由县级财政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情况予以落实。

3、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在落实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工程建设有效投入。

四、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地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建设的每处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各县市区水利部门都要按照水利厅的统一要求及时更新完善国家和省级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建成后,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皖水农函〔2014〕683号)要求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对于规模水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按年度实行集中验收。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及时将集中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水利局备案。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项目县市区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和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规模水厂要加强生产控制、在线监测、视频安防及供水管网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十三五”期间有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信息化项目实施,依托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

 五、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主体。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健、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合理制定水价。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县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我市实施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相关要求,各级要高度重视,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作为水利扶贫的重点工作来抓,精心谋划,综合施策。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工程管护组织,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健、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市级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查、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评优、评先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