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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三农资讯 >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宣城市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有关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09 09:40 信息来源:市农机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产销企业违规行为处理规范(试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收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农业部、省农机局等部门转办及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小,非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2.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的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更正;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

4.未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违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三包”规定,引起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有一定负面影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但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并整改;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进行书面报告,尚未申报补贴;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

5.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反“三包”规定,造成集中投诉;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对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报补贴;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已经申报补贴;

4.提供不实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5.销售的产品与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6.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7.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8.替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9.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10.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明显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购机者的价格;

11.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提前告知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退还补贴资金;

12.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严重危害,破坏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已经造成不良后果,主观恶意的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主要包括:

1.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3.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5.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针对四种类型的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采取约谈警告,暂停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警告,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其余所有产品补贴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将违规经销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此外,涉及退缴补贴资金以及缴纳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的,须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出。

(四)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将违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在全省不得再享受补贴。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况可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产销企业违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  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不能恢复;被取消补贴资格的产品不能恢复;被暂停补贴资格的产品经清查没有问题,在违规生产企业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被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企业在其整改完毕后可以建议恢复。

第十二条  被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产销企业,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清晰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退缴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进一步规范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  职责与流程

第十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相关线索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及时报送省农机局。调查处理报告一般要包含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存在何种类型违规问题,该问题涉及的数量、范围,处理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十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省局处理。

第十  及时贯彻执行农业部、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违规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市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提高补贴政策的公信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快速、高效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反映的问题,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信访条例》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信访投诉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群众或有关单位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依法直接向农机部门反映的,以及由上级机关批办或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内容包括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等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

2、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信访投诉受理

1、来电、来访。受理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倾听,做好记录,及时沟通,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2、来信受理。实名信访反映的属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范围的事项均予以受理。匿名信访中事实清楚、情节重要的经查证后可以受理,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核实的除外。

三、信访投诉办理程序

1、登记。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建立信访投诉处理档案,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2、交办。根据信访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问题由市、县购机办直接处理答复,重大信访问题经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或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3、调查。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制作笔录,并有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确认。在调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

4、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调查清楚后,按照有关政策依法处理。

5、答复。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给予信访人口头或书面答复。

6、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将调查记录、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等相关内容整理存档备查。

7、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政策知晓度,更加公开透明地实施好购机补贴政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1、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对补贴政策实施各环节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

2、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能够公开的信息,均应及时主动公开。

 二、信息公开内容

1、省、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重点公开政策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结算方式等。

2购机补贴咨询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以及有关电子信箱、农机化网站网址。

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4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5补贴违规行为曝光及处理结果通报。

6其他有关购机补贴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三、信息公开方式

1、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补贴信息,不断完善网站的信息搜索、信息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互动等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在重要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可采取召开会议、接受媒体访谈、与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合作策划专版等形式,充分发挥农机通、广播电视专栏、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的优势,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3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在农民群众缺乏上网条件的地区,要通过电子信息屏、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方式,把补贴受理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开。

四、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1、明确信息公开职责。市农机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应每半月至少公布1次资金使用情况,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形式将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购机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机(农业)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2、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要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将信息公开工作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

3、加强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及考核。要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内容,接受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通过签订购机补贴工作责任书,明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工作负责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建立“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明确违规责任。

二、市农机局职责

1、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县级购机补贴实施方案。

2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3做好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推进信息公开。

4对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购机者及机具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审核。

5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6组织对县级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进行考核。

三、县农机局职责

1、根据省级实施指导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规范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3、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组织审核,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4、协同县级财政部门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确保补贴工作进度。

5、做好补贴档案管理。

6、对当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

四、购机者责任

1、在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时,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配合农机、财政部门开展机具核实工作。

3、严禁虚假购机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4、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倒卖机具。

五、经销商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厂家、机具型号、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等内容。

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购机者全额开具销售发票。

4、做好机具的“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补贴机具的档案管理,建立补贴机具进货销售记录。

5、严格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随意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六、生产企业责任

1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2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农机生产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并负责对经销、产品信息等内容进行录入,同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原则

市、县二级农机、财政管理员,经本部门授权后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熟悉购机补贴政策,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设立AB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市、县级管理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以书面材料向上级管理员备案;农机生产企业用户自主注册生成。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日常操作通过日志记录可追溯。

所有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内部信息。

二、市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按照文件规定对县级资金在系统内进行分配。

2、通过补贴信息系统监管全市补贴实施情况,抽查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

3、对辖区内县级管理员予以业务指导。

三、县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县级资金使用方案补贴进行系统后台相应资金使用设置。

2、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3、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4、农机管理员需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与财政资金拨付系统的衔接工作。

5对辖区内生产企业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1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2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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